產品名稱 | 麒麟贏佳-祥瑞舒心第457期 | ||||
產品類型 | 固定收益類公募產品/封閉式凈值型/非保本浮動收益 | ||||
理財產品代碼 | XRSX457 | 理財產品期次 | 457期 | ||
理財產品登記碼 | C1088024000072(投資者可依據(jù)該編碼在中國理財網(wǎng)www.chinawealth.com.cn查詢理財產品相關信息) | ||||
理財幣種 | 人民幣 | 銷售區(qū)域 | 寧夏 | ||
理財認購期 | 2024年10月30日-2024年11月7日 | ||||
認購時間 | 認購期首日〖9:00〗至認購結束日〖18:30〗 | ||||
認購確認日 | 2024年11月8日 | ||||
理財存續(xù)期 | 2024年11月8日-2025年2月14日 | ||||
理財產品期限 | 98天(實際理財期限受制于管理人終止權等條款) | ||||
業(yè)績比較基準 |
本理財產品業(yè)績比較基準2.0%(本理財產品業(yè)績比較基準是管理人基于過往投資經驗、對產品存續(xù)期擬投資標的和相應投資市場波動的預判設定的投資目標。) 業(yè)績比較基準測算:本理財產品投資于固定收益類資產的比例為 100%, 投資于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的比例不高于50%。結合債券市場和擬投資的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的收益和波動水平預判,在本理財產品約定的投資策略基礎上,管理人設定了本理財產品投資周期內的業(yè)績比較基準。 本理財計劃為凈值型理財產品,其業(yè)績表現(xiàn)將隨市場波動具有不確定性。管理人提醒投資者關注,業(yè)績比較基準不是預期收益率,并不代表理財計劃的未來表現(xiàn)和實際收益率,不構成對理財產品收益的承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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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購起點金額 | 個人投資者1萬元起,機構投資者10萬元起,以1萬元的整數(shù)倍遞增。 | ||||
認購份額 | 認購份額=認購金額/1元。 | ||||
發(fā)行規(guī)模上限 | 5000萬元,產品最終規(guī)模以銀行實際認購規(guī)模為準。 | ||||
費用 |
1.理財產品費用包含銷售費、產品托管費、外包服務費、投資顧問費及投資管理費等相關費用。 2.本產品不收取認購費、銷售費。 3.產品托管費:本理財產品按產品凈值收取年化0.0025%的托管費,按日計提,到期支付。 4.外包服務費:本理財產品按產品凈值收取年化0.0025%的外包服務費,按日計提,到期支付。 5.投資顧問費:(如有)詳見“相關計算規(guī)則”。 6.投資管理費: (1)固定投資管理費按產品凈值收取年化0.2%費用,按日計提,到期支付。 (2)浮動投資管理費:封閉期內,在扣除相關費用后本產品實際年化收益率超過業(yè)績比較基準,超出部份管理人將100%提取浮動投資管理費;否則,管理人不提取浮動投資管理費。管理人有權根據(jù)市場情況等調整提取方式并兩個工作日進行披露。 7.其他相關費用(如有):理財資金運作期間以及追索理財資金可能產生的開戶費、賬戶服務費、交易費用、稅費、審計費、律師費、公證費、執(zhí)行費、清算費等,上述費用以實際發(fā)生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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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金額計算 | 到期金額=認購份額×到期日理財產品單位凈值(已扣除相關費用)。(到期金額保留兩位小數(shù))。 | ||||
理財資金與收益支付方式 | 理財產品到期后的3個工作日內理財資金與收益一次性支付。如遇資金在途或法定工作日調整,實際資金到賬日以公告為準(遇節(jié)假日順延)。 | ||||
銷售對象 | 根據(jù)本行理財產品內部風險評估,該產品風險等級為中低級(本風險等級為本行內部風險評估結果,僅供參考,本行不對前述風險評估結果的準確性做出任何形式的保證,也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適合風險屬性為謹慎型、穩(wěn)健型、進取型、激進型的個人投資者,銷售對象為有投資經驗的個人投資者及機構投資者。 | ||||
銷售渠道 | 石嘴山銀行營業(yè)網(wǎng)點、石嘴山銀行智能機具、手機銀行、網(wǎng)上銀行等 | ||||
單位凈值 |
1.單位凈值=(產品資產總值-產品負債)/產品份額總數(shù)。 2.單位凈值保留四位小數(shù),第五位小數(shù)四舍五入。本產品按照凈值進行終止、產品確認和產品終止日的分配。 3.產品存續(xù)期間,本行在官方網(wǎng)站上每周向投資者披露一次封閉式公募理財產品的資產凈值和份額凈值,投資者也可每天到中國理財網(wǎng)www.chinawealth.com.cn查詢本人投資理財?shù)姆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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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說明事項 |
1.認購期客戶資金按原賬戶規(guī)則計算利息,到期日(或終止日)至到賬日之間客戶資金不計收益。 2.封閉期內不能支取,本款理財不能辦理質押貸款。 3.在理財期限內,銀行視投資狀況有終止權,投資者無終止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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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處理 | 本理財產品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guī)執(zhí)行。除法律法規(guī)特別要求外,投資者應繳納的稅收由投資者負責,管理人不負責代扣代繳。 |
理財產品銷售文件 |